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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吉林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

    信息发布者:柴建雄
    2017-09-03 17:02:00   转载

   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、省政府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,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收入水平,我省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。

   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划分为4个档次:第一档为长春市区,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80元,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;第二档为吉林、松原市区,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,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;第三档为四平、辽源、通化、白山市区和延吉市、珲春市、前郭县、抚松县,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80元,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;第四档为白城市区、长白山管委会、梅河口市、公主岭市和其他县(市),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,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。调整时间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。

   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后,将加强对企业执行《最低工资规定》的监督检查,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(记者 王丹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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